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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下达病危通知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5-28 点击数: 【字体:

各临床科室:

为了让危重病人在我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防范医患纠纷,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现就医师下达病危通知书作出以下规定,望临床科室遵照执行。

第一条  病危通知书是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时或病情突然变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亲属或关系人告知所患疾病及其严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风险,由患者亲属或关系人签署知情的医学文书。

第二条  病危通知书书写内容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称和风险程度、病情变化或发展出现危及生命的原因、通知日期和时间、患者亲属或关系人签名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签名并注明科室。

第三条  病危通知书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签发,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不得签发。

第四条  下达病危通知书时应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告知家属患者所患疾病及其严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风险,并在长期医嘱和当日病程记录中记录。

第五条  病危病人经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后必须经过24小时以上方可撤销病危或改为病重。

第六条  书写的病危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亲属或关系人保存,一份存放于病历中备查。

附:病危病人的评估

因各种原因或疾病导致病人生命体征出现异常,威胁病人生命者被视为危重病人。

1、呼吸评估:①气道阻塞:窒息、喉头水肿等,(气道阻塞患者心率下降往往提示有心跳呼吸停止的危险)。②中枢性呼吸抑制。③呼吸做功降低:呼吸肌麻痹等。④胸部肺部疾病:胸壁外伤,血气胸,阻塞性肺病等等。

指征:呼吸>30次/分或<8次/分(呼吸频率减慢提示有呼吸停止的危险),激动不安,语言混乱,昏迷,发绀,SPO2<90%.经给氧后未改善且加重者。

2、循环评估:处于各类休克失代偿期或失代偿前期具有下列指征的病人,尤其是急性发作或者加重者,指征越多病情越重。①意识状态改变 ②低血压和低血压相关的心动过速。③呼吸频率加快、呼吸困难。④皮肤发绀、发花。

3、心脏评估:

①心脏功能异常(泵衰竭):各种原因导致的心功能不全达Ⅲ-Ⅳ级者。

②心脏电生理异常:有可能导致心脏骤停的心脏电生理异常。如:各类恶性心律失常,多型室早、病窦综合征、Ⅲ度传导阻滞、QT间期延长等。

4、其它:

①血液系统疾病导致:各类贫血Hb<30 g/L;重症急性溶血性贫血;外周血白细胞绝对计数持续低于0.5×109/L时;血小板低于20×109/L,伴或不伴有出血者;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各种疾患引发的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均视为病危病人。

②各类免疫系统疾病在应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增强)剂治疗期间并发感染、出血等情况时;各类内分泌疾病出现如下情况者: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肾上腺危象等均视为病危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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